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5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副司长鲍达明表示,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国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这一湿地保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关于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典型案例吧~
“湿地保护”立法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湿地保护法》共7章65条,包括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等方面内容,明确规定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分级管理、监测预警、科学修复等制度,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是我国湿地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2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原国家林业局(现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由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3 与湿地相关的其他法律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湿地保护”执法聚焦
我国《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考量了湿地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如擅自占用、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国家林草局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确定一批典型案件,重拳出击、形成震慑,令破坏湿地者付出沉重代价。
对违反《湿地保护法》违法行为的罚款
违法行为 | 罚款力度 |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 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 | 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 | 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 | 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开采泥炭 | 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湿地保护”案例聚焦
5月24日,最高检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之四:“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案”涉及湿地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生态农业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大量退耕还林地、天然和人工牧草场、沼泽湿地等,先后在湿地上违规修建多处水坝用于灌溉,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可能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1.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2021年12月24日通过的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负有保护职责。对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侵占、破坏湿地等违法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大局,督促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职责,维护好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积极助力黑土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治理和良性发展。
2.因地制宜探索一体化监督办案,推进检察工作融合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坚持系统观念,不断增强“四大检察”融合发力、一体化办案的理念,在案件线索移送、证据共享、认罪认罚与公益损害赔偿、庭审协调配合等方面加强内部协作。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实行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管责任一并审查,有效发挥打击、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实现刑事追究、督促履职、公益损害修复并举。
内容整理:肖冰丽
编辑:包欣然